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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鬧兩個字應該是這次事件最好的寫照。

首先付上集會遊行法的全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D0080058

靜坐的理由可以見以下1106的文章內容,其實起因也都沒錯啦,馬英九總統憑什麼不准人民舉國旗,不准提及西藏事件(雖然我看事實是一堆人連西藏和拉薩在哪也不知道,不過算了。支持抗暴並沒有錯。)?怕惹怒中共?你到底是哪一邊的人阿?莊國榮雖然可恥,偏偏他還真說對了一件事。

但是更好笑的在後面,警察不當執法和侵害言論自由跟報備制哪來的關係?你修法(特指報備制而言),警察要拔你國旗還是照拔不誤;你說警察會打人,難到改成報備制就不打人?改成報備制以後,合法集會的民眾就不會受傷?笑死人了,因為核能發電無法解決核廢料問題,所以要把火力發電廠用水力發電廠取代;因為食物裡檢測出三聚氫氨,所以以後食物裡不准加防腐劑,這是哪門子邏輯!!!

報備制更嚴重的是,是不是以後只要我爽,就可以隨便找幾個人開始聚集,霸佔街道?反正警察來了我再報備就好了,這樣對嗎?道路是屬於公共財沒錯,但是同樣的它同時也屬於行人、機踏車騎士和汽車駕駛,某些人的任意佔據卻同時侵犯了別人的權利,這就是所謂民主自由的國家?很明顯的,如果改成報備制,以後一定會發生這種情形:我們早上出門上班,結果發現主要幹道在遊行,因為是報備制,大家都搞不清楚狀況,電視台也不可能預先跟你說,然後大部份上班族和學生就全部被困在車陣裡面,但是警察救不了我們。因為打倒萬惡政府的人最了不起,他們是為了人民所以站出來,所以我們要支持他們,警察不可以強制驅離。我們被老闆扣薪、學生被記遲到或曠課都是為了民主自由,這是值得的。
(請看集會遊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禁制區則是一個問題(請看集會遊行法第6及14條),條文中清楚表明重要地區如總統府等府院、機場、港口、軍事設施等地,除非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遊行。現在要檢討放寬。開什麼玩笑,對岸現在對我方進行嚴重的軍事威脅,誰敢保證台灣內部沒有共諜在?要是真如聲明稿中所說,容許人民挑戰行政機關,若是遊行群眾裡面有共軍殺手趁機暗殺我們要員,這責任誰來扛?少在那邊說嘴誰誰誰可以扛,事實就是沒有人扛得下來。而誰敢保證不會有暗殺,兩顆子彈這件案子到現在都有疑點,要是真死人了,台灣還不暴動嗎?更何況,新聞畫面很清楚了,現在有汽油彈,誰能保證明後天是不是就有土製炸彈出來了。

第二點和最後一段更好笑:遊行群眾手無寸鐵,同時人民的暴力可以以法律規範。我操你的手無寸鐵,汽油彈和屎彈都出來了,拒馬被放倒,鐵絲被剪斷,警方完全無能為力,這叫有規範?這叫手無寸鐵?這種文章也寫得出來。然後一堆有熱血沒腦袋的智障大學生就蜂擁而上,卻完全搞不懂問題的根源在哪,要如何解決,豈不貽笑大方!

以下是出自1106官網的文章。
http://action1106.blogspot.com/2008/11/1106_08.html
這是一群憂心臺灣混亂現況與未來發展的大學教授、學生、文化工作者和市民。我們看到了近日來警察不當執法、侵害言論自由,導致合法集會的民眾受傷等事件。我們驚覺事態嚴重—這已經不是維安有否過當的技術問題、更不只是政黨認同選擇的問題,而是暴力化的國家公權,對市民社會的嚴重挑釁和侵犯。我們為此感到擔憂,因此從11/06上午11點開始,聚集在行政院門口抗議。我們在11/07下午四點遭到警方驅離,我們現在改聚集在中正紀念堂,並發起長期抗戰。

試舉出近日警方的不當行為:淨空高速公路車道,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舉國旗。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台灣不是中國的」。民眾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被警方帶走。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民眾騎機車懸掛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卻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為名禁止通行、包圍等。這些行為已經嚴重的侵犯人民的基本自由。

我們深信自由的重要。試想,假使當年行政權動員警力驅散凱達格蘭夜市、驅散紅衫軍,那麼台灣的公民就沒有機會聽取社會上不同的意見;正是因為他們沒有被驅散,不同的聲音才得以被聽見。人只有曝露在各種不同的意見中,才能學習判斷意見的優劣,這是公民社會不可或缺的條件,也說明了言論自由為甚麼可貴。

正因自由如此可貴,憲法明文保障此項自由。位階較低的法律,應該輔助憲法,將之具體實現並定其界限。然而,威權時代、戒嚴時期遺留下來的集會遊行法,卻嚴重危害言論自由。它的許可制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它的禁制區寬免政府機關於民意的挑戰;它授予警察過大的裁量權,竟使警察執法時越俎而代法官之庖。

因此,對於集會遊行法我們有以下幾點具體建議:
1.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政府不應事前審查,預設人民的集會遊行會違法;
2.檢討禁制區之規定。集會遊行是手無寸鐵、無權無勢者陳情抗議的方法,現行的禁制區規定卻不容人民挑戰行政機關;
3.規定警察執法的界線。避免警察無限上綱、恣意妄為;
4.取消刑罰,改採行政罰。就同樣的行為而言,集會遊行法規定的罰則比其他法律苛重,違反比例原則。
有關近日人民與警察的衝突頻傳,我們感到相當心痛。也有人質問我們為什麼不站出來譴責群眾暴力。對此,我們做出以下的回應:我們堅決守護、支持人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是也堅決反對任何暴力的手段。我們從近日發生的許多事件看到,人民的暴力可以由法律來規範,警政單位的公權力卻可能濫用,並擴張成無所節制的暴力,沒有受到應有的約束。因此,我們選擇站出來,譴責政府使用暴力的手段來壓制人民合法表達意見的自由。

我們是以學生為主體發起的公民不服從運動。我們希望所有認同我們訴求的公民、市民來一起參與這場運動,共同要求:
「馬英九總統和行政院長劉兆玄必須公開向國人道歉」、
「警政署長王卓鈞、國安局長蔡朝明,應立刻下臺」、
「立法院立即修改限縮人民權利的『集會遊行法』」。


操他的經典文章,整篇邏輯不通!!!

註:憲法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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