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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某討論區看到有人說:那些支持死刑的人應該也去死一下、感受一下什麼是死刑的這個言論實在讓我無語。我是不是也該說,按照閣下的邏輯,你是不是也該去感受一下這些死刑犯所犯的罪,被捅捅屁眼、被砍個3、40刀?

最古老的死刑應該就是以牙還牙的理念了。然而隨著時代的進步,事實上我們也逐漸知道這是不合理的,譬如說所謂的正當防衛,有人要砍你、要殺你,難道站在那邊給他砍、給他殺嗎?但是牽扯到生命的情況,當下一定很混亂,說不定你不小心防衛過當就把對方給殺了,也因此並非什麼事都會被判死刑或是重刑,我們也看到許多案例中連檢察官都會求法官考慮被告當時所處的狀況而輕判,像是大約半年前的一起殺父案,因為父親常年賭博積欠鉅額賭債造成家庭問題而長子終於按耐不住而殺父的事件,也引起了社會的注意,也因此很多人會說,還留著死刑做什麼?

所謂的人權團體要求廢除死刑最大的因素我相信是在於死刑的不可逆性,人一但死了就不可能復活了,而所有的判決都是人判的,只要有人的存在我們就無法否定會有錯誤發生的可能性,而一但因為誤判而把活人判死,我相信這是誰都無法接受的。

但是現在為何還會有死刑的存在呢?我相信這是嚇阻作用。不要輕易判人死,但是維持死刑這個處罰的存在,會讓那些罪犯們知道它們一但犯下無可饒恕的罪,還是逃不過一死的。就如同影集CSI以及許多的電影,甚至是小說(如同我之前看過的殺戮之病),儘管這些都是虛構的,但我們都不能否認作者的靈感往往來自於現實中所發生的事件,而這些事件,如同之前德國所發生的吃人事件,甚至是像泰德・邦迪這一類的連續性侵犯殺人者就真的不該給予死刑嗎?逝者已矣,而來猶可追!這不是要報復,而是要懲處,更重要的是保護其他沒受到傷害的人以免他們也遭到一樣的下場。難不成老虎獅子狼攻擊人該死(他們只是為了生存),而人(不是為了生存,只是為了自己的控制慾)侵犯別人甚至加以殺害就不該死?我所用的例子或許在極端,但卻是值得我們所注意的。

然而在另一方面,我也同意不該輕啟死刑。至少在未證明被告犯下超過一起命案之前就不該處以死刑,因為只是單純的一起案件很有可能涉及過失部份,而非故意。要了解過失殺人和預謀殺人的差別是很大的,此外證據的檢視也要很充分,沒有明確的證據就不該要求被告用生命付出賠償,而這是法官所需要的。也因此,我支持死刑的存在,堅決反對廢除,但是死刑的使用必須從嚴處理,所有人都應該有一種若非必要絕不動用死刑的觀念,才能保障生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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